90%的企业不知道,公司“股权转让”时的五大法律依据!

文章作者:利创网

发布时间:2022-01-27


公司正常运营中,公司股权转让是企业日常法务中的重要环节,许多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问题,有一部分可能来源于此,所以一定要注意。专注打造公司转让、公司股权转让交易信息平台利创网为大家总结以下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十条裁判规则内容:

  法规依据一:

  合同约定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及资产,在实际履行中仅对股权办理过户手续的,未办理资产产权变动手续的,应认定当事人之间仅实际发生了股权转让法律关系。更多内容分析,请关注利创网:从王老吉和加多宝看商标侵权

  法规依据二:

  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方不需向受让方开具发票的条款是以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为目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应为无效条款。

  法规依据三:

  所涉股权系第三人所有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合同中,即使双方约定转让的股权系合同外的第三人所有,但只要双方的约定只是使一方负有向对方转让股权的义务,而没有实际导致股权所有人的权利发生变化,就不能以出让人对股权无处分树立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系无权处分合同进而无效。

  法规依据四:

  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者被宣告破产,不影响以公司股权为标的物的转让合同的履行。【裁判要旨】当事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后,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者被宣告破产,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股权因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被宣告破产的贬值损失属于正常商业风险,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

  法规依据五:

  当事人以自己的意思处分冒名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股权,其处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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