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保险,办个体户还是个人独资企业?你怎么看?

文章作者:利创网

发布时间:2022-03-28


  关于个体户不能经营的行业,各类规定存在一定的模糊和不合理情况,给登记工作带来了困扰,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部分行业的经营者设置了主体组织形式的限制,有的行业是在法律法规中明示仅限企业经营,有的以必须有章程、注册资本等形式限制,还有的行业法律法规虽未禁止,但有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作出限制。各类规定存在一定模糊或不合理情况,给登记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保险行业金字塔式的销售组织架构多年来备受争议。为改变这种模式所带来的弊端,监管部门酝酿推出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制度。上海证券报日前报道,目前监管部门已草拟《保险公司发展专属保险代理人管理办法》,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据了解,目前,国内仅有华泰财险、阳光财险获批试点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模式。

  上述《办法》所称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的基本特征是:

  独立展业,无团队隶属,也不发展多层级团队;

  日常管理专属,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与指导;

  可以开设门店形式,在社区、商圈等地依据保险公司授权开展保险销售业务。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保险公司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可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保险公司可根据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特点,研究建立相应的业务考核与佣金机制以及支持性的政策,促进良性发展。

  并非所有保险公司都可推行这一模式。据知情人士透露,从征求意见稿来看,保险公司应具备多项条件,并向银保监会进行事前备案。

  保险公司甄选的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也同样规定了多项具体要求。

  依据保险代理行业主管机关保监会的保监中介[2015]223号《关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专属代理门店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会批准该公司设立专属代理门店,该门店是指华泰财险委托保险销售人员在社区、商圈等地开设店铺。

  既然保监会批准其成立门店,且无需相关许可,则可核准为“某某县华泰财产保险某某专属代理店”、“某某市华泰财产保险某某专属代理门店”等名称。对该店的组织形式,保监会未作明确要求,从名称上看,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均可适用。

  从保监会文件看,不排除将来扩大试点范围,推广以个体工商户形式从事保险代理的可能性。

  因此,符合条件的保险代理经营者可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在全国范围内,有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过相关文件,规定此种情形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还有的省规定是申请人自选,可以是独资企业,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也有的省没有出台相关文件,建议由申请人和登记机关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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